翌日上午,四大外部投资股申城派了代表负责人来到了蓝星科技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也如期召开。
四大外部投资股东果然在股东会上提出要求,拿一个董事席位代表他们的利益,经过长达两个半小时的会议,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方才结束。
股东会上设立了蓝星科技科技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而罗晟跟其它股东进行特殊约定写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即:罗晟享有公司董事会席位过半的提名权,并且修改该协议条款需要经过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才能通过。
换而言之,这项特殊约定想要被修改基本不可能了,因为按照蓝星科技的股权结构,即便罗晟的股权持有10,但投票权依然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而他想要阻止修改这项特殊预定,只需要超过三分之一少数就让修改这一条款的决议无法通过。
股东会通过了此次决议,公司董事会成立并设九个席位,按照约定,罗晟拥有董事会过半数提名权,所以他拿了九个席位中的五个,而另外四个席位分别让四大外部股东滕讯、idg、创投、软银各拿一个席位。
然后便是监事会的决议,股东会上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的成立事宜,设立五个席位,其中监事会主席由罗晟在公司内部员工派人任职,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董高”相关职务。
所谓的“董高”便是董事、董事长或公司高管层人员。
至此,监事会也是被罗晟控制着的,按照秦微木的说法,监事会是一家公司最后的防线,权力甚至大于董事会。
从监事会的一系列权利当中来看,确实如此,其中的四大权利可以说明其权力大于董事会。
第一是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第二有权对公司“董高”的行为提出纠正、第三有权在董事会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主持股东会、第四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表决。
由此可见,监事会的权力一条比一条大,大到可以罢免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管等决议表决。
正因为如此,许多投资机构给一家初创公司投资了之后,就算拿不到董事会的席位,也会退而求其次的拿到监事会的席位。
因为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股东想要查账,需要向公司高管层申请查账,但同时公司高管层又有权拒绝股东的这种要求,比如以有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商业利益的理由而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细则。
股东要是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问题在于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耗费这么多时间来跟公司打官司,即便法院判决下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信息,那提供就是了,由此可见哪怕官司打输了,公司依然不会有任何的损失,撑死了就出点打印文件的费用。
相反,股东为了查账,可能要花费一年的时间,律师费、诉讼费都得自己出。
所以,监事会有权查账、并且有权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来查账,这一点对于投资机构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投了钱,起码要知道钱用在什么地方了。
罗晟有一点做的很好的是,拿到融资之后他每次都主动向外部股东提供财务细则,如果没有这个举动,股东们早就要求召开股东会把监事会早早的搭起来,而不是拖到现在了。
股东会结束之后,一切都已经安排的明明白白的了,罗晟终于可以高枕无忧。
蓝星科技的“三会一层”现在已经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秦微木已经为他补全了潜在的控制权漏洞和真空地带等隐患。